武进区房屋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有哪些
房子的安全问题,大家都很关心。买来的房子住了一段时间怎么有裂缝,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会不会影响房子结构安全?根据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有以下几类情形应当委托房屋安全机构进行。
1)建筑结构拟改变使用用途、改变使用条件和使用要求时。在改建和扩建中经常出现上述情形,该情形必须进行检测,改变后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
2)拟对建筑结构进行加层、插层或其他形式结构改造时。该情形直接会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性,必须进行。
3)拟对建筑物进行整体移位时。该情形必须进行详细,给出移位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供相关整体移位建议。
4)建筑结构本身出现明显的建筑功能退化或有明显的倾斜时。当建筑结构出现裂缝、梁柱出现变形、楼板已经出现漏筋、建筑结构出现振动等情形时,可认为建筑结构出现明显建筑功能退化。
5)由于外在作用导致建筑结构可能出现损伤时。所谓外在作用,通常指出现意外事故,如遭受到汽车或坠物的撞击、的冲击、腐蚀性气体或液体泄漏及人为破坏等,为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使用,需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测。
6)由于设计、施工及使用原因引起相关方有根据怀疑建筑结构出现问题而引起纠纷时。该种情形也较为常见,甚至直接导致为司法,通常是业主怀疑施工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行为或者施工质量粗糙而可能导致建筑结构出现质量问题,从而与施工方产生纠纷矛盾,此时需要由第三方给出客观公正的评定。
7)出于维护建筑结构的角度出发,了解建筑结构的当前状态及在目标使用期内的可靠性时。主要对象为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所谓目标使用期,即业主希望通过必要的修缮和维护能继续使用的年限。
8)建筑结构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目前规范规定一般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当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而想继续安全使用时,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测。
9)建筑结构遭受灾害而未引起毁灭性倒塌,相关方想加固继续使用时。灾害通常有火灾、地震及水灾等,该情形对检测团队技术水平要求较高。
10)建筑外观改造或建筑装修产生荷载的变化或引起结构改变时。该情形具体解释可参考种类型。
此外,房屋交付使用前,由于施工过程未经相关部门质量监督,缺失检验、检测资料等,也需要进行检测。
那么,房屋安全应由谁来委托,委托谁进行?后是危险房屋又该怎么处理呢?
房屋安全应由房屋产权人委托;如果一栋房屋内有多个产权人,可以由房屋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委托。委托人可以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单位名录里选取单位进行安全。
委托人可根据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治理。
在人们的印象中房屋质量鉴定与房屋安全检测一直是很专 业很遥远的话题,但是并不是这样的。房屋质量鉴定与安全检测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甚至关乎我们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安全。并不是房屋出现巨大问题,或者发生不可挽回的事情时才想起去进行相关的检测,而是应该防微杜渐。接下来我为大家普及一下哪些房屋需要进行质量鉴定与安全检测。
1、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一般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只有50年,而超出这个使用年限仍然没有拆除而继续使用的房屋,为了我们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安全就要进行房屋质量鉴定与安全检测了。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公共建筑的使用程度非常高,所以损坏程度也比普通住宅要大,所以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时候就要进行房屋质量鉴定与安全检测了。
3、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如果房屋出现裂缝、渗水、漏水、倾斜等危及使用安全的现象,那是必须要进行房屋安全性检测了。
4、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有很多老房子在造的时候只是低层建筑,使用了几十年以后,要在原有建筑上再多盖几层,那么原来的房屋势必会加大荷载。但是这荷载是否在承受范围内,就需要专 业的房屋检测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了。
5、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原有房屋的属性是居民楼,现在开发商要把这幢楼改为商场,建筑物承受的荷载和结构的性能势必会发生变化,就需要专 业的房屋检测机构进行房屋质量鉴定与安全检测了。
6、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我国一些地区属于地震高发带,每年都会多次发生地震灾害,但是房屋不可能一直重造。一些一场不是很大的房屋经过修缮之后还会投入正常使用。但是眼睛看到的不一定是真的,这些异常可能会变得不可收拾,所以在修缮前后都要就需要专 业的房屋检测机构进行房屋质量鉴定与安全检测,来确保使用安全。
7、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例如地铁周边的建筑物,很可能会受到其影响而出现各种使用问题。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就要在地铁开工前进行基坑工地周边房屋安全性鉴定。
经属于危险房屋的,单位应当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当前危险程度较轻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